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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记录查询方法如下:1、可以查看档案。个人犯罪记录属于个人隐私,不对任何公众公开,只有单位雇佣员工时,在个人档案中可以查看到;2、到其...
1、律师有权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商局、土地局、房产局等国家机关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行政不公开材料,对主张权利有巨大帮助。 2、律师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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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类官司是不是要请律师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请律师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要请律师应由当事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有律师参与。 2、受托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其它符合规定的其他人。 3、除律师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来担任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其中是否包括手机短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是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由此看来,应该理解为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像、猜测和杜撰,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 合法性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形式合法;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法官采信手机短信的理由除了基于上述证据的“三性”外,还在于法官应当具备的科学知识和生活常识。在当今社会,手机已成为人们信息沟通的主要通讯工具,手机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只读文件,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转发后只要不删除,仍然恢复到接收时的状态。而且从手机短信的基本内容来看,打开手机收件箱,其信息均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文字、符号、图像)等资料,而且网络操作系统中也有相应记录。如果提供手机短信证据的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应当通过鉴定来解决。 因此手机短信能否被采信,不能一概而论,建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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