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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他人的肢体、器官或身体其他部位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内部...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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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客运损害赔偿纠纷;水上客运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客运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员工损害赔偿纠纷;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危作业造成的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坍塌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坍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表现在他人的肢体、器官或身体其他部位组织的完整,或者身体内部和外部器官的正常机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方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一般的殴打,只造成皮肉疼痛而不损害健康的,不构成本罪,可作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中国刑法根据健康损害的程度,把伤害分成一般伤害和重伤两种。重伤指: 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使人面部变成难以恢复的丑陋形状)的; 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如造成耳聋,一目或双目失明,有口不能讲话等; 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如造成重大不治之症,精神病,内脏破裂、摘除,有生命危险的大出血等。在一般情况下,判断伤势轻重,以伤害当时的情况为主,结合考虑案件判处前的治疗情况。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故意杀人有原则区别,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行为人故意造成伤害,因伤重而死是在他的意料之外的;后者则是故意致人于死,死亡是在行为人的犯意之内的。 2、过失重伤罪 由于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如2人打闹,1人失手将对方眼睛打瞎。如果过失伤害他人未达到重伤的程度,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如果给他人身体造成重伤,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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