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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商标共同侵权的行为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由双方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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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当事人所使用的假冒商标商品,无合法购买渠道,进货价格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未经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颜色组合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5、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6、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7、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8、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9、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10、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侵权是指以下几类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司法实践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权人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在从事自己的经营活动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有符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起着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是经营者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区分标志,也是经营者逐步积累起来的一种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可见,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知名商品;2、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3、擅自使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4、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只有上述四个条件完全具备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对于装潢的理解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包括了两层含义,即商品本身的装潢和包装的装潢,两者均受法律保护。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这使得“装潢”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扩大化,这样更有利于对特有装潢使用权人的保护,能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打击仿冒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般认为,商标侵权应当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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