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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订金,是不退的,定金可以。起诉状原告,男/女,族,19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理。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车定金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月日,原告在被告公司选定车辆,准备购买,被告称没有现车,需支付定金等候。原告按被告要求支付定金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迟迟不予交车,经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定金,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违约在先,应该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2014年10月8日
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后无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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