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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
第九十二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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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强制手段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嫌疑人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通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者可以强制传唤。强制召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器。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警察强制传唤后续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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