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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期限

2021-11-29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逮捕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2)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应当制作《关于延长羁押期限的提请批准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四)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应当制作《关于延长羁押期限的提请批准的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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