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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 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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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内部文件是文牍传播工具。一种介于保密性和公布性之间的准保密文件,运转和使用分“条状”范围和“块状”范围。“条状”指文件只在一个纵向管理系统范围内运转和使用,如某工业部所属系统的文件;“块状”指文件只在某个行政区域范围内运转和使用,如某省文件、某县文件等。[1] 它是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指示等在某个纵向行政管理系统或地域行政管理系统范围内的具体化,是“条状”和“块状”系统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解释》)中,均找不到“内部行政行为”的提法。可见,内部行政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实只是个学理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只是笼统地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称为“内部行政行为”。 理解内部行政行为,应先从厘清其与行政行为的种属关系及其相关概念入手。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在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作为相对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由行政行为生发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间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以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因基于上下级从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所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性质的组织、调配、命令等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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