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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如果是被电子眼拍到的,一般三次以下违章未交的,是不会产生滞纳金的,但是交警出具的纸质罚款,逾期未交,会产生滞纳金的。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等规定,最高可加处1倍罚款。同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新标准:罚款200元,一次扣6分。解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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