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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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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即司法鉴定程序,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司法鉴定的具体步骤。司法鉴定程序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规范,保证司法鉴定活动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司法鉴定的公平高效目标。鉴定程序首先要有鉴定申请和决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其次,需要委托鉴定,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定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不能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当事人不能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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