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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
①请求原则:必须有人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方能受理 ②书面原则:提交的各种手续,应以书面的形式办理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申请文件必须采用专利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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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以及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话就构成侵权。
专利申请应遵循以下这些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即申请人进行专利申请时需要将各项手续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办理申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即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对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若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发明总构思的两项以上或者是实用新型发明可以作为一件提出;如果专利申请为外观设计且为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两项以上的,可以作为一件专利进行提出申请;另外,一项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即对某项发明创作同时进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时只能获得其中一项专利。 3、先申请原则,即同样一份发明创造有不同的两人及以上分别进行申请专利,专利通过审核后将授予最先申请人,其最先申请日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日期为认定日期,若是以邮寄方式进行申请的,将以基础的邮戳日为准;同一日进行专利申请的,将由多方申请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将所有专利申请驳回,各自作为商业秘密后进行平等保护。 4、优先权原则,分为外国优先权以及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相关延伸】 问:专利授予的条件是什么? 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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