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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双方均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离婚双方共认债务无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
离婚时债务处理的方式: 1、离婚时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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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债权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债权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有平等的清偿权。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可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约定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或者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1、很多人都知道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对外借出的钱还没有要回或者别人所欠的货款还没有给,这些债权因为牵涉到婚姻外的第三人,如何处理就成了难题。 2、首先,债权是一种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内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权益。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在协商时可以根据双方和债务人的关系情况,看谁好要可以将债权约定归这一方所有,这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半的补偿。也可以约定由谁负责索要借款或者货款实现债权,实现后一人一半。协议不成时,一方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一并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司法实务中,法院分割债权,一般是一人一半,对女性的照顾幅度不会太大。
离婚诉讼中夫妻针对共同债权的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信用度高,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数额大,甚至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总价值或有潜在的增值因素。二是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债务人的信用度差或无履行能力;或者有可能实现却因成本太高,有的甚至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追偿;还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不愿追偿第三人债权而争夺共同财产。针对这些具体情况法院根据个案的不同总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比如,如果债权人跟夫妻一方有亲属或者其他关系的,一般判决由有亲属关系的夫妻一方享有债权并支付对方补偿,这样方便于债权的行使。另外,在有“欠条”、“借条”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出于方便行使的考虑,债权一般也判决债权归借条上的名义债权人享有,当然,上述情况均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应当本着便利、效率的原则酌情裁判。一般而言,因为夫要共同债权因为可能涉及第三人,而民事判决本身具有既判力、执行力、确定力,法院在处理夫妻与他人之间的债权时往往十分谨慎。如果草率地判决债权的归属,可能使得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失去了对债权抗辩的机会。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为债权本身发生争议,同样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终局解决,而在离婚的诉讼中解决这样的争议显然是不当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离婚诉讼,判决分割的往往是能够得到债务人本人认可的债权,对于债权本身有争议的情况,往往告知当事人另诉解决,不会在离婚诉讼中直接处理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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