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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强奸罪加重情节有以下几方面: (一)强奸妇女、奸...
一般有下面几种: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4.因强奸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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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强奸罪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2、强奸罪加重情节有以下几方面: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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