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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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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有害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害物质是对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有毒物质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属于无机毒物,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中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 (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1、放射性废水是指放射性核素含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液体废弃物。主要包括核燃料前处理产生的废水,核燃料后处理第一循环产生的废液,原子能发电站,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研究机构、医院、工厂等排出的废水。 2、放射性废气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气体废弃物。
1、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2、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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