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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民法典条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
关键要看这些“金银首饰”是何时取得的。如果是双方结婚前就已经被女方自费取得,那这些首饰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如果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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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旬:小李与女青年柳某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同年8月举行婚礼时,小李的母亲送给柳某一串金项链、一枚钻石项链,玉手镯一只。后来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如何处理这些首饰,发生了争执。小李认为这些首饰属于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柳某认为,这些首饰只有妇女才能使用,又是小李母亲在他们举行婚礼时赠给她的,是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些首饰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 婚姻律师答:婚姻法条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取得结婚证书起,到离婚或夫妻一方死亡时止。这个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及继承、接受赠与等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合理分割。这些首饰是小李的母亲在他们取得结婚证三个月后才赠与柳某的。这时小李与柳某的夫妻关系已确定,所以,这些首饰是小李与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赠与,离婚时依法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也可考虑到这些首饰一直是柳某使用的,是否就分给柳某,而从其它共同财产中,分割相应的财产给小李。
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索要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取财产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酌情返还。获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可以按赠与处理。
要看你俩这房子房产证登记人是谁,由于你俩无结婚证,只要房产证上只有一人名字,这房子就属于那一方个人财产,产权权益和另一方无关。另一方有出资参与购房,可以作为债权,主张房产登记方还钱。如果房产登记人是两人,产权就是两人共有,你俩可以协议谁要房子,要房子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半的房产评估价格。需要你俩还清贷款,拿到房产证解压,再以买卖方式,有一方把自己名下房产过户给另一方,支付过户税费。重新办理只有一方姓名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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