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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一般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责任编辑:小云)
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1.订婚是自古以来一直流传的民间风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在订婚时给了女方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是可以返还。2.在离婚彩礼返还的标准中有一种情况是最复杂的,就是在婚前给付对方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在法律上也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所以也不好证明。3.如果只是形式上的订婚,而最后没领结婚证的情况是可以要回彩礼的,而领了结婚证但还没离婚或没确定要离婚的话,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结婚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可以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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