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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根据公司法,累积投票制不是强制性规定,由公司自由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可以使代表小股东...
上市公司是股票发行人,股东是股票持有人,股票可以理解成债务。股东可以是自己公司的人,也可以是股民,买卖股票那是股市里的盈亏,跟公司的收益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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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有下列规定: 1、《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一百零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每只股份都有表决权。
以下措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1、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确保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 3、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和话语权。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七、董事、监事选举实行一股一表决权。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制度构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现行公司法侧重于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以至公司成为中小股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戴福认为,从本质上讲,公司制度构建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与实施,中小股东在公司利益格局中处于弱势。现行公司法侧重于公司外部关系的调整,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以至公司成为中小股东难以冲破的“经济牢笼”。 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戴福说,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完全“资合”的性质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强调“资合”的同时也强调“人合”的性质。但是,公司法并没有从制度设计上真正体现这种人合性特点。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完全按照股份公司的原理设计,处处体现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即便个别中小股东能够被当选董事会成员,但是因为董事会的组成、议事、表决等均由股东会决定,故通过董事会限制大股东是难以实现的。同时,大股东更容易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而小股东却没有任何反击的能力。 戴福认为,加大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应扩大中小股东诉讼的受案范围。无论公司股东权益受到何种损害,都有权提起诉讼;另外,赋予中小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目前,中小股东有两种方式保护自己:一是将股权转让;二是公司解散清算后收回剩余财产。但是,这两种可能的途径完全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中小股东难以收回出资,剩余财产分配权也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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