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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质期最长为5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即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一般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退还保证金,发包人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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