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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仲裁是其中的一种。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仲裁是其中的一种。 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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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方,由第三方判断争议是非曲直,作出判决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不同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的自愿和强制调解,这是一种特殊的调解。仲裁是一种自愿公断,不同于诉讼等强制公断。商业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前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提交纠纷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争议后订立的,是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在海运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英、美等国影响,再加上航运业务人员对我国有关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我国租船合同订约时在仲裁条款中通常也参照世界航运普遍采用的在租船合同中只约定仲裁地点的做法,约定在北京仲裁,但双方订约的本意是在北京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争议。“南京”轮租船合同的仲裁协议虽然不够规范,但在逻辑上并不会发生歧异,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从另一个角度,在“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也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员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以仲裁机构不明确为由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从而否定以仲裁方式实现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仲裁意愿和规避仲裁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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