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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遗产的财产 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或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一)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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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作为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承包经营权。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4、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视情况而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1、遗产不应包括死者与他人共有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对于共有财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分清哪些是死者的遗产,然后对遗产进行继承。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处理,这样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已赠给他人的财产,以及租借他人的财产。死者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自赠与之时起,就已经转移给了他人,被继承人随即丧失了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不能再把这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租、借他人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或出借人,死者生前只有使用权,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人或出借人,而不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3、遗产不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财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所有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目前,农民的宅基地、耕种的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得作为遗产处理。 4、遗产不应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转让的人身性质的财产权,例如公民享有的受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以及与工作或一定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 5、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有关单位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国家或有关机关对死者家属所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这种抚恤并不属于死者本人的财产,而是属于死者家属的,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6、遗产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因为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在签订时已经明确指定了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其保险金就属于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不能作为遗产,也不能用来偿还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7、针对大城市日益“升值”的机动车牌照,现在法院一般不认为是遗产。 在继承时,尤其注意哪些不能够当做遗产进行继承,如国家、集体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做出处理的财产,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等等这些显然是不能够进行继承的。 并不是所有的遗嘱订立之后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订立时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是侵犯了不相关主体的权益,都是不会具有效力的,故而不少人会想先到法院确定遗嘱的效力。此种确权的行为,可以保证被继承人分配到属于自己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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