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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制定财产分配方案,并对财产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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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清算组的组成有哪些 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破产清算专户的法律定义以及清算组职能如下:在破产案件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由破产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接管,并将依法处置。其处置所得全部进入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在银行开立专用户。这个银行专户,就叫做“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如下:一、接管破产财产(一)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企业财会售货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好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结工作。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时,由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移交。(二)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当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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