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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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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当地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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