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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权益包括如下内容: 1、资产收益; 2、参与重大决策; 3、选择管理者;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其他内容。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如下: 1、如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征得其它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2、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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