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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配财产税收缴纳怎么办该缴纳哪些税种

2022-06-29
合伙企业合伙自然人转让合伙份额的税务分析 一、业务描述 某合伙企业A成立于2016年1月,由1法人GP和1自然人LP,原始出资共计100万,其中GP出资20万,LP出资80万。合伙企业A于2016年1月向某公司B投出了100万,于2017年1月收到B公司2016年分红10万,合伙企业收到后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暂时未向各合伙人分配。自然人LP于2017年8月向另一自然人C转让了在此合伙企业的全部份额,根据净资产作价88万。 二、政策规定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自然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20%,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以转让份额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依据《国税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条例,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 三、业务处理 1、接受各合伙人投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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