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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采用先扣除后纳税方式时,应填报附表九、附表三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凡会计上确认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或搬迁损益,均应通过纳税调整将其转回(冲回); (2)税收上涉及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所得(或损失)的事项,除《搬迁清算损益表》“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应过入附表三第19行第2、3列或第40行第2、4列外,其他项目“税收金额”皆应以0计入。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税务调整减少项目主要包括税法允许补充的损失和免税项目,如5年内补充的损失、国债利息收入等。
调整增加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为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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