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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
股东的虚假出资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是公司生存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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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有: 1、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 3、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有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进行注册;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进行注册;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虚假出资法律责任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况,而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只要纠纷所涉及的利益是股东的利益,即可提起违约之诉。 2、股东对公司的侵权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此,违法股东应当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违法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 3、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4、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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