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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在双方任意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即可。 2、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
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在双方任意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即可,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将军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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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得打一份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所在单位、何时等。(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九、现役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在双方任意一方户籍地民政局办理即可,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办婚礼,同样可以离婚。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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