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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无效了。解放初期,为尽快废除封建性或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没收了地主等用以剥削农民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或留作公有),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保障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 土改后,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逐步引导农民将土地入社,走合作化的道路。1952年普遍成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由初级社普遍转为高级社,1958年又在高级社的基础上成立人民公社。根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在农业合作初级化阶段,土地以入股形式参加统一经营,保留社员对土地的私有权,对入社的土地评定产量,根据产量规定土地报酬。转入高级合作社后,把私有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至此,作为私人所有的土地证,已失去法律效力。
土地改革虽然解放了大量劳动力,为后来的三大改造带来基础,但是土地改革只涉及到了农民阶级和国家的利益,将地主视为敌人,扣除地主的财产,使得地主沦为与农民同级。并且土地改革还有绝对性质,将合法挣得财产的公民同样视为地主:只要有资金的人,就视为“地主”。我的姥爷就是一个例子:由于自己的勤劳肯干,在老家开了一个小规模的水产养殖,手里也比较宽裕,但是自从土地改革法颁布以后我姥爷的日子再没好过,来征地的人天天敲门,使生意被搁置无法正常运营,但我姥爷认为这是他自己赚来的财产,怎么能随随便便就全部给国家,宁死不屈。后来征地的趁我姥爷外出偷偷给我奶奶报信说姥爷被他们抓了,不把洋钱交出来就别想放人..。
你这问题有点儿高大上你是指把妇女摔倒,孩子甩出去那个事吧哪里不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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