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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享有的权利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申诉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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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在选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权利。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3)讨论、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权利。 (4)投票选举的权利。 (5)委托和接受委托投票的权利。 (6)依法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二)知道和了解选举情况的权利。 (三)对选举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对选民名单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的一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根据这两种情况,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享有的权利有劳动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申诉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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