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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传销人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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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者提起诉讼。本文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发挥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发起者、决策者和操纵者,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策划、指挥、安排和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中发挥关键作用的人员。
参与传销的人,如果发展层次达到三层,或者人数达到30人,或者利润超过1万元,就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款六万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款四万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款四万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款四万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款三万元;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款二万元。
三十人以上。根据2010年5月7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者足够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等级3级以上,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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