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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数罪如何实行并罚。有以下几种原则: 1、并科原则 并科原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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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吸收原则 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 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 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1、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一般包括: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的合并原则;不得超过一定的刑罚期限的限制加重原则;以及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原则的折中原则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一般包括: 1、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 2、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的合并原则; 3、不得超过一定的刑罚期限的限制加重原则; 4、以及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原则的折中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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