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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与公民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住宅不受侵犯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人身权利、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 在方式上,“侵犯”包括剥夺、限制、损害、破坏、阻碍等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数犯罪只能是作为,如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侮辱罪,破坏选举罪等。少数几种犯罪,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只能是自然人,少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中,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违法侵权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即生存权)和健康权。侵犯公民人身权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公民的民主权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通信自由权等。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公民能够更好地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使其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本章主要包括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猥亵、侮辱妇女、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破坏选举、刑讯逼供、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虐待家庭成员等。本罪的主体大多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个别犯罪是特殊主体,如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主观上,大多数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个别犯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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