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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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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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