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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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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适用范围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通用排放标准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业排放标准 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 2)。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 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 排放 (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 (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 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 整为“500 (4)/200 (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 “150 (4)/50 (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 (4)适用于园区(包 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 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 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 (5)所要求的排放 限值。”和“ (5)适用于除 (3)和 (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 1、 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 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 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69 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了现有火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的时限;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设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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