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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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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作为公民,其人身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教师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对教师人身权利的公然侵犯,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使教师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危害。因此,教师法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学校和有关行政、司法机关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外,教师本人也要树立起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承担是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的。关于侵权责任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解决。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遭受侵权须以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行为、侵权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方面举证,无法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若遭受重大身体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具体结合相关材料详细的计算。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第五十二条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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