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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一)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按照不超过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总额0.2%的标准,按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另一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按月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代扣;(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筹资总额10%的比例,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符合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及时办理参保缴费。连续缴费不满六个月(以下称等待期)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本市连续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后,在连续缴费六个月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和原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毕业当年度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户籍、学籍、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二)冒用、伪造他人的社会保障卡(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四)将个人社会保障卡(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转让他人享受;(五)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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