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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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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则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如果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则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确定管辖法院非常重要。尤其是当交易双方之间的距离较远时,不考虑管辖问题会使维权成本大幅增加。 在签署合同时,应在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管辖法院。在商谈合同条款时,应尽量选择己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
针对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考虑到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 然而,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对于适用具体条款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些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他们认为,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他们认为,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综上所述,对于房屋租赁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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