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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工伤鉴定的需要的手续有: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轻伤是界于重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一种伤害程度。因此,认定轻伤,一方面可以根据规定直接加以认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排除重伤或者轻微伤的角度来认定。 2.认定是否轻伤,应当以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人应由法医师或具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鉴定是否轻伤,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发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有多种损伤的,只要有一处损伤达轻伤标准的,即可认定为轻伤;多处损伤均未达轻伤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如有三种(类)以上损伤均接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的轻伤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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