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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为社会公众所感兴趣的隐私,如歌星、体明星和影视明星的恋爱和婚姻情况、个人喜好、身体状况等等。但公众人物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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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为社会公众所感兴趣的隐私,如歌星、体明星和影视明星的恋爱和婚姻情况、个人喜好、身体状况等等。但公众人物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私生活不受监视监听,通信秘密以及夫妻两性生活都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公众人物的与社会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之秘密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顾名思义,公众人物是指那些公众感兴趣并给予极大关注的人。既然有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一致关注,那么,法律必然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来满足相对重要的公共利益。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理论主要来源于“权利义务均衡理论”。该理论认为: 首先,公众人物占有相对多的社会资源,他们从社会取得利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自己应该承担相对多的社会责任,这样才可以做到权利义务的均衡; 其次,文体界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大众的关注,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并不真的介意媒体报道自己的一部分隐私,因为至少可以通过曝光来提高相对多的社会关注,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在明星们通过社会关注获得较大利益的时候,从情理上和公平上讲,也应该以更大的容忍满足大众的关注; 最后,公众人物一般拥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他们的私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大众,因此,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来源于舆论,由各种媒体具体执行。一般来说,公众人物的影响力越大,其相关隐私权也越应该受到限制。
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刑法中尽管没有直接使用隐私或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之类的罪名,但其中有部分条款可以理解为包含着对隐私权的保护。这就是新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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