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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人员不构成枉法裁判罪。 2、《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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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3、犯罪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则由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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