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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的。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常见情形,如下: 1、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 2、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
(一)担保人可以拒绝履行担保。 (二)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在借钱人不履行债务,即不还钱时,担保人原则上是要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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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没还钱担保人不能拒绝履行担保,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并还款的,有还款义务。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民法典》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百八十一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首先要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类型,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积极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担保。 2、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还没还钱担保人不能拒绝履行担保,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并还款的,有还款义务。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民法典》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百八十一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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