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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期限为:其中查封、扣押的期限是不超过三十日;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而对于其他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具体期限来实施。
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种类进行了梳理,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行政强制法法律法规措施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发现强制措施有误,应立即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通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返回行政机关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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