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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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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采纳相关建议不说明理由的,提出建议单位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实、及时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二)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要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五)建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予以处理。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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