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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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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和孙子女。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律师是国家法律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强大队伍。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是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诉讼对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也允许代理民事诉讼。三、社会团体推荐的人。社会团体是指有章程、有名称、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有资金来源、有办处、有办公场所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1)人民群众。如工会、妇联、学会、青年团等;(2)社会福利团体。例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社会公益事业的团体(3)文艺工作团体。比如文艺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等从事文艺、艺术、戏剧、音乐等文艺工作的团体;(4)学术研究团体。比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从事某些专业学术研究的团体;(5)宗教团体。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从事宗教活动的团体。社会团体不是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而是以团体推荐的人的名义代理诉讼。四、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一人为当事人代理诉讼,但被推荐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和授权。五、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除了上面列出的几种人,当事人还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信任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些人可以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这篇文章当然很缺乏可操作性。
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诉讼代理人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设立诉讼代理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诉讼的困难。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唯一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参加诉讼活动始终是以被代理人名义,不能也不允许他以自己名义为诉讼行为或接受对方的诉讼行为。否则,他就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当事人了。可见,以谁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是区分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重要标志。 2、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诉讼代理人具诉讼行为能力是他充当代理人的首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他才能代替那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诉讼持续期间,如果诉讼代理人突然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他就丧失代理人资格。诉讼代理人还须具备一定的诉讼基本知识。例如具备社会所需的社会经验、文化知识、表达能力和一定法律修养。否则就难以代为诉讼,也难以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却不一定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诉讼代理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多寡,全由“诉讼代理权限”决定。“诉讼代理权限”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授予。诉讼代理权限由法律规定者称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由当事人授予者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诉讼代理人不充分行使“代理权限”即构成失职;超越“代理权限”视为越权。前者会遭到被代理人反对,后者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可。 4、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终极后果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结果。在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时,诉讼行为人与诉讼终极结果承受人是一致的。当诉讼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时,诉讼行为人与终极结果承受人就要发生分离,即终极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不由诉讼代理人承担。因为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劳务行为。他是帮人打官司,而不是为自己争输赢。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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