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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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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债权凭证是指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在法院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证据的情况下,签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申请人领取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债权凭证再次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0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105、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处理。106、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10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108、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109、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111、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11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11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11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118、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1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12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12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127、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130、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132、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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