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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不是从轻处罚的构成要件,因而不会因此从轻处罚,要想从轻处罚,可从以下考虑: 1.审查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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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和吸毒都是违法的行为,其量刑标准主要看其携带或交易的毒品的数量。只要达到判刑标准,不管是自吸还是贩卖,都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以贩卖毒品的收入吸食毒品的,就会构成贩卖罪,而怎样判刑,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严重的可能判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1、以贩养吸通常是指嫌疑人贩毒并且嫌疑人本身吸毒而且在其住所能够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往往辩称自己只是吸食毒品,不是贩毒。 2、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以贩养吸的相关情况作了相应的说明: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也就是说以贩养吸的人通常会被以贩卖毒品罪进行论处。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被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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