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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旧物回收等,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的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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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还应办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是: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终止的方式包括:解除、依法提存标的物、债务抵销或者免除、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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