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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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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当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被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认为是行政复议机关不给面子,成心跟自己过不去,从而对行政复议决定采取抵制的态度,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可以向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对被申请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应该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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