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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的话,法院不会受理该案件,会告知当事人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下列仲裁条款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
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的话,法院不会受理该案件,会告知当事人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下列仲裁条款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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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的话,法院不会受理该案件,会告知当事人到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下列仲裁条款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根据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以下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凭离婚协议,离婚证,身份证,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先于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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