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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在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者之间只能选其一。如果保证人拒绝继续担保的话,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由办案单位决定是否变更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交...
1、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2、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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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 (一)司法处分即罚款。法律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遵守保证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那么,是否不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都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确实属于不知情,而且也不属应当知道,那么,对保证人就不应当追究其责任。简言之,只有在保证人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之进行处罚。 (二)民事责任即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被告人的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3、该刑事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对于具备上述情节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必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三)刑事责任。对于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对于出于过失的,行为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有人认为,应当对保证人按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对此,我们认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只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构成,保证人的身份则不属于这一范畴。如果将保证人的这种行为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不但与刑法的规定不符,而且还会导致人们的恐惧心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到保证人,从而不利于取保候审的正常开展。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由于过失而产生上述后果的,不应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出于故意而为的,甚至与被保证人串通而为的,应当坚决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1、取保候审无人担保,可以交纳保证金。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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