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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的概念是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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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 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 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 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我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 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
合同关系涉及到的主体被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具有权利请求债务人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债务人则有义务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即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仅享有权利,而债务人仅负有义务;但在其他情况下,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即一方享有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则享有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可以确定的。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这一点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有着重要的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或当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固定不变的。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也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就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这种债的主体变更并没有改变合同关系主体相对性的特点,因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加入合同关系中,都已经成为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因此合同关系的主体仍然是特定的。
非法集资是一种具有广泛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它会对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带来巨大的风险和危害,已成为这些年来发生的最频繁的犯罪类型之一。由于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普遍性,我们必须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远离非法集资,以保护我们的财产安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识别非法集资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集资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所谓「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所谓「公开性」是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所谓「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物、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所谓「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则很可能就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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